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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玉兰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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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7-21 14: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1〕第003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玉兰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郑艳生

地址(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刘店村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

2021年07月06日17时03分,武汉市黄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张革峰(执法证号Z011136014)、汪耀贵(执法证号Z011136011)、付云建(执法证号Z011136017)三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玉兰网吧”检查时发现:该营业场所第030号电脑上的上网消费者邹勇飞出生于2005年4月18日,系未成年人。你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文检(勘)字〔2021〕第00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各一份。 证明检查过程的相关情况

2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玉兰网吧第030号电脑上的上网消费者邹勇飞的问询证明一证明该上网消费者邹勇飞系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

3、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玉兰网吧法定代表人郑艳生的文书《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相关情况;

4、执法现场取证相片四张。证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玉兰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

5、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玉兰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玉兰网吧为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郑艳生

6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玉兰网吧法定代表人郑艳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证明其身份情况。

2021年07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陂)文罚告字〔2021〕第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1年07月16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停业整顿七天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黄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文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黄陂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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